各饲料生产企业: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于2006年11月24日颁布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7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必须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施行之前已设立的饲料生产企业,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根据要求,省农业委员会废除《安徽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明管理办法》(试行),凡没有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仍在生产的企业被视为无证生产;按照省农委的要求已经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明》的企业应在农业部73号令公告的期限内换领新证。
换领新证要求如下: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样式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明原件
二、办理程序
将以上需要提供的材料一份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省农委窗口收到材料后承诺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企业凭办件通知书至省农委窗口领取新的审查合格证。
附件:申请样式
安徽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申请样式
申请(样式)
省农业委员会:
根据要求,我公司于××××年×月×日经审核获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明(编号:皖饲字(××××)×××))。现申请换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我公司生产设备、检化验设备、人员、生产经营地址等一切均无变化。
特此申请
×××××××公司(章)
××××年×月×日